我会参与编制的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发布
我会与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联合承担制定的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于2019年12月9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12月17日正式发布。《标准》的发布填补了目前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的标准体系空白。
《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标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标准》规定设计处理规模500 m3/d(不含)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具体要求如下:
a)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宽于本标准要求的,自本标准实施六个月起执行本标准。
b)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直接排入的水域功能类别和设计处理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各级标准的适用情况见表1。其中,岷江、沱江流域重点控制区域内(参见附录A),设计处理规模20 m3/d(含)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应表1所列标准上调一级(最高不得超过一级标准)。
表1 排放标准分级表
|
设计处理规模 |
出水直接排入的水域功能类别 |
||
|
Ⅱ、Ⅲ类水域 |
Ⅳ、Ⅴ类水域 |
其他功能未明确水域 |
|
|
100 m3/d(含)~ 500 m3/d(不含) |
一级标准 |
二级标准 |
二级标准 |
|
20 m3/d(含)~ 100 m3/d(不含) |
一级标准 |
二级标准 |
三级标准 |
|
< 20 m3/d |
三级标准 |
||
|
注:岷江、沱江流域重点控制区域内设计处理规模20 m3/d(含)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于以上标准分级上调一级(最高不得超过一级标准)。 |
|||
c)农村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的水污染物,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规定执行。
表2 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注明的除外)
|
序号 |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
一级标准 |
二级标准 |
三级标准 |
|
1 |
pH值(无量纲) |
6~9 |
||
|
2 |
化学需氧量(CODCr) |
60 |
80 |
100 |
|
3 |
悬浮物(SS) |
20 |
30 |
40 |
|
4 |
氨 氮(以N计) |
8(15)a |
15 |
25 |
|
5 |
总 氮(以N计) |
20 |
- |
- |
|
6 |
总 磷(以P计) |
1.5 |
3 |
4 |
|
7 |
动植物油b |
3 |
5 |
10 |
|
a括号外的数值为水温>12℃的控制指标,括号内的数值为水温≤12℃的控制指标。 b动植物油指标仅针对含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