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科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中文名称:四川省环境科学学会

英文名称:Environmental Scientific Society of Sichuan Province

英文缩写:ESSSP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四川省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由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管理、产业等领域的个人及单位自愿组成,经四川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生态环境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履行为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坚持民主办会,发扬学术民主,倡导求真务实,发挥学术共同体作用,团结依靠广大会员和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促进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的普及;培育和举荐生态环境科技人才,反映会员和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为四川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一)本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二)本会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加强对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本会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接受省科协对本会业务活动的相应指导。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召开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论坛、沙龙等多种形式学术会议,营造良好学术氛围,促进环境学科发展与技术创新;

(二)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科技创新、战略规划、管理政策和产业发展等组织开展研究,为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或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三)为会员和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其意愿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开展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组织会员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奖、优秀科技工作者奖、青年科技奖、优秀会员和优秀分支机构等评选活动,举荐优秀人才;

(四)开展生态环境科普和志愿服务工作,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生态环境科学知识与技术,提高民众生态环境科学素养;

(五)有序承接政府或社会委托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科技评估、调查研究、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环境信用评价,环境科技技术、工艺和产品评价及推荐等;

(六)为生态环境科技创新服务,包括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的科技成果评价、会员单位业务能力评价,编制发布团体标准,举办相关展览展示和技术交流,并提供科技成果引进、推广和交易服务,开发建设生态环境领域科研技术服务信息化平台,开展结合人工智能的科研算力算法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服务,推动产学研用结合;

(七)编辑出版发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学术、科普、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期刊图书资料、音像和多媒体制品;

(八)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促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技人才专业资格互认;

(九)发挥学术共同体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学术诚信与监督机制,促进良好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的个人,包括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2)从事生态环保工作3年以上的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3)热心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教育、管理、产业等领域的专业人士。

2.高级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的个人,包括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以上(含博士)学位的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2)从事生态环保工作5年以上的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或管理水平,在本领域取得较好的科技成果或工作业绩。

高级会员享有申请加入本会专家智库的资格。

3.学生会员

热心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的生态环境及相关专业的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

(二)单位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与本会活动,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包括以下条件之一:1.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领域的科研、教学、生产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2.具有良好生态环境保护形象和社会声誉,热心支持生态环境科技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3.地方各级环境学会,其他与本会业务领域相关的依法注册的学术性或公益性社会团体,以及关心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其他机构和组织等。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名册在本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后,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学生会员);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优惠权;

(三)可优先、优惠或无偿获得本会有关刊物、学术资料和相关信息服务;

(四)可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具有获得本会表彰奖励、人才举荐的资格;

(七)单位会员选派一位代表,并向秘书处报备登记,代表本单位行使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认定的单位会员权力,参与本会有关工作;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积极参与并宣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协助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四)向本会反映学科发展和相关产业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积极协助本会发展会员;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不少于会员总数的1/3,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组成原则:由适当比例的专家学者、一线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单位会员代表组成,能代表生态环境保护各专业领域,并体现新老交替的原则。

(二)个人理事条件:个人理事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在本专业或本业务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学风正派,热爱本会事业,有精力参加本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

(三)理事单位条件:一般应长期致力于生态环境科技研发或科技成果应用转化,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已经取得较好的应用成果,在我省有较高的行业影响力和代表性,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形象和社会声誉。

(四)理事会的产生:由上一届理事会成立换届工作机构并提出换届方案,在秘书处组织下产生理事会候选名单,候选名单报换届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五)理事的变更,包括增补、更替、辞去、罢免等,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向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确认。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可设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单位。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单位应是本会上届常务理事中对生态环保事业或本会工作有较大贡献者,由常务理事会授予,任期一届5年。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中除第二、三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理事长提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及时协调学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本会设立理事长办公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研究除必须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之外的事项,包括重要工作推进及其他需要上会研究的事项。

理事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长组织召开。参加人员为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同时,根据会议研究内容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参加。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每一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或审查有关重要文件;

(五)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职权;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可设名誉理事长及顾问

本会可邀请相关领导人任学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对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曾担任学会领导职务的会员可聘为学会顾问。顾问由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决定、决议及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六)接受理事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或审查有关重要文件;

)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专(兼)职副秘书长15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会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或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三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可列席学会理事长办公会。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秘书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四川省环境科学学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自行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业务活动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其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 各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为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学会秘书处提出意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确定,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委员由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由相应分支机构聘任。分支机构的委员,应是专业水平较高,或活动能力较强,且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或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专职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兼职秘书由分支机构聘任;专职秘书由学会秘书处聘任。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本分支机构的学术、科普活动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活动;

(二)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三)反映本专业或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诉求和建议;

(四)承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交办和委托的有关任务。

分支机构的运行管理具体按《四川省环境科学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具体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领导下,根据本章程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的决定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五十五条 秘书处由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并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部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收取方式及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采用固定标准,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八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50元,对学生会员免收会费;

(二)团体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8000元;

(五)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重大经费开支须经理事长办公会决定,日常经费开支由授权签批人签字报销。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51211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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